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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就社团法律制度展开公开咨询:完善结社 促进内部治理

【本报讯 市民日报记者 唐钦滨】澳门特区政府就社团法律制度,展开为期45日公开咨询,行政法务司司长黄少泽表示,是次修法方向主要有3大方向:一、完善结社权的行使,包括社团名称的规范、创立人及机关据位人资格及人数要求,章程核心内容等;二、统一主管实体,优化社团管理。建议由身份证明局作为统一主管实体,负责社团设立及运作的全流程监管;三、为社团发展营造更优制度环境,建议透过创设休眠社团处置机制。社团法律制度公开咨询新闻发布会早上在中葡平台综合体多功能会议厅举行,由黄少泽主持,身份证明局局长陈海帆介绍公开咨询重点内容。

黄少泽表示,社团作为澳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居民、促进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结社需求日益多元,本澳社团数量由特区成立时的不足2000个跃升到目前的12,400多个。现行规范结社程序及社团运作的法律在完善结社权保障、促进社团内部治理、引导社团良性发展、优化行政监管等方面,均难以响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有必要重新制订一部专门的社团法律制度。

明确社团名称规范章程核心内容

为此,特区政府经过近两年的分析研究,同时系统比较了中国内地、香港以及葡萄牙、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再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初步定出完善社团管理制度的方案,草拟社团法律制度咨询文本,并由8月10日起至9月23日展开为期45日公开咨询,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针对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问题,特区政府提出以下几个主要修法方向:

一、完善结社权的行使。澳门居民的结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而具体的结社程序及社团运作规则,则由民法典和8月9日第2/99/M号法律结社权规范共同作出规范。相关法例实行多年,存在不少完善空间,例如在权利行使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社团设立的基本要求及要件,包括社团名称的规范、创立人及机关据位人资格及人数要求,以及章程核心内容等。

二、统一主管实体,优化社团管理。建议由身份证明局作为统一主管实体,负责社团设立及运作的全流程监管,规范行政当局对社团设立申请的审查权限,引入适当措施优化对社团的监管。

明确境外社团定义定期更新数据

三、为社团发展营造更优制度环境。建议对社团运作中不规范、须补正及消灭等情况作出更明确的处理规定,以优化社团的管理效能。同时建议透过创设休眠社团处置机制,有效跟进及处理长期不运作的社团,减少管理上的行政成本,为社团发展营造更有利的环境。

黄少泽强调,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良政善治的重要基础,特区政府希望,新的社团法律制度能够在充分保障澳门居民结社自由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社团的设立与运作规范化,促进社团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另外,陈海帆介绍说,文本建议规范社团名称和会址,名称要具识别性、真实性、关联性,不得抵触现行法例;会址须设在澳门特区,1个地址最多只可被3个社团登记为会址,不得违反法规对地点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如诊所不可作为社团会址。文本同时明确机关成员的要求,创立人须至少由7名人士组成,所有创立人均须为首届机关据位人。机关成员须至少由7名人士组成,包括会员大会主席1人、行政管理机关及监事会分别为3人,但不妨碍可聘请第三方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适当资格的专业机构履行监事会的职能。

社团须就接受外地资助通知当局

同时,明确境外社团的定义,对澳门特区以外依法设立的非牟利、非政治性的社团在本澳设立分支机构作出明确规范,设立时须提交社团所有社员的基本数据,且须每年定期向身份证明局提交机关据位人及其他社员的更新数据。境外社团须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满3年或以上,且原则上仅可在本澳设立1个分支机构;存续取决于所属境外社团的依法存续。

陈海帆又提到,社团须就修改章程、变更机关据位人、加入或退出在本澳以外设立的组织或团体、接受外地资助等通知身份证明局。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身份证明局可要求社团提交文件及数据。对未按规定作出通知、提交文件及数据等行为,可科处行政处罚。法律赋权身份证明局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拒绝社团设立,并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私人实体提供协助、意见或数据,以及请求国安委审查相关社团。

她指出:现时本澳有四成多的社团逾5年没有提交资料,而咨询文本建议引入行政权消灭社团,同时创设补正机制及完善消灭机制。补正机制方面,对不依法律规定及章程运作的社团给予特定期间的补正期,如1年内。身份证明局须在其网站公布处于补正期的社团名单。身份证明局决定对社团作出消灭的情况方面,一是补正期满仍未作出补正;二是境外社团分支机构不符合其登记维持有效的要件;三是经国安委审查,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社团消灭后,自动丧失法人选民资格及工会登记资格。

( 责任编辑 吴从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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